广西壮族自治区文化厅关于申报第六批自治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有关事项的通知 (桂文函〔2016〕25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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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设区市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自治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我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桂政发〔2005〕47号)的有关规定,自治区文化厅决定开展第六批自治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推荐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推荐申报条件

已列入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体现广西各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具有重大历史、文学、艺术、科学价值。

(二)具有体现广西各民族文化创造力的典型性、代表性;

(三)具有鲜明特色,在当地有重大影响。

(四)在一定群体中或地域范围内世代传承、活态存在。

第六批自治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申报工作将重点关注传统戏剧、曲艺和传统技艺类项目。

二、推荐申报材料

(一)申请报告:市级文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自治区直属单位向文化厅提出本市或本单位申报自治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单,填写申报项目名称、保护单位,并对申报目的和意义进行简要说明。

(二)项目申报书:包括项目简介、项目具体信息、传承情况、项目图片、保护单位情况、保护计划及经费预算、市级专家委员会论证意见、市级文化行政部门或自治区直属单位审核意见(见附件1)。

(三)项目申报录像片及辅助材料(见附件2)。

(四)市级文化行政主管部门推荐申报项目清单(见附件3)。

(五)市级人民政府或自治区直属单位主管部门同意申报的函件。

(六)县级和市级人民政府已正式公布的县级和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文件。

三、推荐申报程序

市级文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申报单位的意愿,组织专家对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中具备条件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进行筛选、论证、评审,提出推荐名单,报市级人民政府同意。

自治区直属单位推荐的申报项目,应在征得申报项目所属地区同意的基础上,组织专家进行论证,报主管部门同意。

市级文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自治区直属单位将申请报告、市级人民政府或自治区直属单位的主管部门同意申报的文件原件及申报项目清单和申报项目材料(申报书一式20份,申报录像片2份)及上述材料电子版收集整理后邮寄至自治区文化厅非物质文化遗产处,所有申报材料及辅助资料将全部归档,不再退还。申报截止时间为2016年7月31日(以当地邮戳为准)。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充分发挥传承人、专家学者以及各行业协会的作用,广泛听取意见,认真组织申报、审核、评选和推荐,按照有关要求,切实做好推荐工作,认真准备相关材料,严格把关,力求推荐材料精炼、准确、真实可靠。

(二)对保护单位的资格,保护单位的代表性、制定和实施保护计划的能力进行认真审核。申报工作中要充分调动有关传承人积极性,吸收其参与项目申报材料准备和保护计划制定工作,保证保护计划的可行性、有效性。在项目评审中,将重点考察项目五年保护计划。

五、联系方式

联系人:杨 琛    

联系电话(传真):0771-5631026

电子邮箱:gxfyc5631030@126.com

通信地址:南宁市思贤路38号自治区文化厅非物质文化遗产处(邮编530023)

特此通知


附件:1.自治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申报书

  2.自治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申报录像片及辅助材料制作要求

  3.市推荐第六批自治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清单




广西壮族自治区文化厅  

2016年3月14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广西壮族自治区文化厅办公室                                   2016年3月14日 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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