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关于开展第八批自治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推荐申报工作的通知
各市文化和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加强我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队伍建设,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关于进一步加强广西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及《广西壮族自治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我厅将开展第八批自治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守中华文化立场、传承中华文化基因,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传承发展”的工作方针,深入实施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发展工程,推动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切实提升非物质文化遗产(以下简称“非遗”)保护传承工作水平。
二、认定标准
符合下列条件的中国公民可以申请或者被推荐为自治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
(一)技艺精湛,熟练掌握其传承的自治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知识和核心技艺,原则上在该遗产项目流布地传承实践累计超过15年以上。
(二)在该项目相关领域具有代表性,并在项目申报地区具有较大影响,获得广泛认可。
(三)在该项目的传承中具有重要作用,积极开展传承活动、培养后继人才,志愿面向社会传承,身体健康。
(四)爱国敬业,遵纪守法,德艺双馨。
(五)截至2024年12月31日,已认定为该项目的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
三、推荐申报范围
申报推荐第八批自治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着重从以下项目的传承人群中遴选:
(一)第九批自治区级非遗代表性项目。
(二)第一至第八批自治区级非遗代表性项目中代表性传承人空缺或代表性传承人年龄偏大的项目。
(三)自治区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已去世或丧失传承能力的项目。
(四)其他有必要增补的项目。
四、推荐申报名额
根据自治区级非遗代表性项目数量及代表性传承人队伍总体情况,及前七批自治区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申报评定工作实际情况,第八批自治区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推荐申报人数原则上不超过本市原有自治区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总人数的 25%,每个自治区行政管理部门直属单位只申报1人。
五、推荐申报材料
(一)推荐意见:设区市文化和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出所辖行政区的自治区级非遗代表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的推荐名单和推荐意见。
(二)推荐材料:填报《第八批自治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推荐表》(详见附件),并提供设区市专家评审委员会评议意见及参评专家名单。
(三)其他材料:体现申请人或被推荐人技艺水平的音像资料(5分钟之内)、申请人或被推荐人成就的证明复印件等方面材料,以及其他有助于说明申请人或被推荐人代表性的文字、图片或音像资料等。
六、申报程序
(一)由符合条件的个人向该项目保护单位提出申请(在提交申报材料的同时需一并提交个人无犯罪证明材料),经项目保护单位推荐至项目所在文化和旅游行政管理部门。项目所在地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应当审核并逐级上报。经设区市文化和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上报至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
(二)自治区级非遗代表性项目保护单位可以向所在地县级以上文化和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推荐该项目代表性传承人,但应当征得被推荐人的同意。
(三)项目保护单位属自治区行政管理部门直属单位的,经其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将推荐材料报送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
(四)申报过程中专家对材料有疑问的,申报人应通过视频方式答辩。
七、工作要求
(一)请各级文化和旅游行政管理部门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充分发挥有关部门、申请人所在单位、项目保护单位、专家学者以及各行业协会的作用,广泛听取意见,认真组织申报、审核、评选和推荐,按照有关要求,切实做好推荐工作,认真准备相关材料,严格把关,确保推荐材料的真实可靠。
(二)第八批自治区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认定工作将严格按认定标准开展推荐认定,关注代表性传承人技能艺能、传承实践相关情况等,重视部分自治区级非遗代表性项目中代表性传承人空缺、队伍老化等问题,着力加强自治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梯队建设。要坚持问题导向,侧重考虑从目前没有自治区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的和代表性传承人总体年龄较大的项目中推荐申报。对于集体传承、大众实践的项目,建议稳慎推荐自治区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确需推荐的,应在相关项目的保护传承中发挥不可或缺的作用,得到广泛认可。从事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料收集、整理和研究,不直接从事传承工作的人员,不得推荐申报。
(三)代表性传承人应履行的传承义务是评审的重要依据。各地在申报工作中,对于代表性传承人所享有的权利、承担的责任应详细告知申请人或被推荐人。
(四)请各市级文化和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自治区行政管理部门直属单位按照推荐程序完成本辖区内申报材料审查、初评及公示。于2025年8月15日前(以当地邮戳为准)将推荐意见、 推荐名单、推荐表、公示文件等相关纸质材料(推荐表一式5份)及上述材料的电子版和申报图片、视频(U盘存储)邮寄至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非遗处,所有申报材料将全部归档,不再退还。
(五)2025年8月16日—9月22日,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将对各单位提交的推荐材料进行初核,对不符合规范的,及时反馈推荐单位补充完善材料后再次提交。申报材料补充完善反馈时间截止2025年9月30日(以当地邮戳为准),凡不符合推荐条件、推荐材料不符合要求、超过申报时限的,不予受理。
八、联系方式
联系人:广西壮族自治区非物质文化遗产处
王孔臻 18878782639 牙兰锐 19162285573
广西壮族自治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
周世新 18677119192 郭珊敏 13557682325
地址:广西南宁市青秀区思贤路 38 号
邮编:530023
特此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
2025年5月16日
附件:
1.第八批自治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推荐名单
2.第八批自治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推荐表
3.第八批自治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申报图片、视频制作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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