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 (市、区)党委和人民政府,自治区党委各部委,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人民团体,各高等学校:
《关于进一步加强广西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办公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2年4月8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广西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 《关于进一步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全面推进广西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结合我区实际,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广西 “4·27”重要讲话精神和对广西工作系列重要指示要求,坚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坚持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坚守中华文化立场、传承中华文化基因,贯彻 “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传承发展”的工作方针,深入实施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发展工程,完善非物质文化
遗产保护传承体系,提升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水平,不断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为凝心聚力建设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壮美广西提供精神力量。
(二)工作原则。坚持和加强党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全面领导,巩固党委领导、政府负责、部门协同、社会参与的工作格局;坚持马克思主义祖国观、民族观、文化观、历史观,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着力解决各族群众普遍关心的突出问题,不断增强各族群众的参与感、获得感、认同感;坚持依法保护,全面落实法定职责;坚持守正创新,尊重非物质文化遗产基本内涵,弘扬其当代价值。
(三)主要目标。到2025年,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得到有效保护,工作制度科学规范、运行有效,各族群众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参与感、获得感、认同感显著增强,进一步发挥非物质文化遗产在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推动产业振兴、乡村振兴,建设文化旅游强区等方面的作用。到2035年,非物质文化遗产得到全面有效保护,传承活力明显增强,工作制度更加完善,传承体系更加健全,保护理念进一步深入人心,在推动广西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基本建成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壮美广西、与全国同步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中的作用得到彰显。
二、健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体系
(四)完善调查记录体系。做好第二次全国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普查工作,组织开展广西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调查,进一步摸清全区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的种类、数量、分布状况、生存环境、保护现状。鼓励全区各地针对重点地区、重点项目开展专项调查。实施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和代表性传承人记录工程,全面、真实、系统记录已列入国家级和自治区级代表性项目名录的项目内容、表现形式、核心技艺和传承实践情况等;对传承环境或条件发生重大改变、传承面临困难的项目,优先进行记录。各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机构应协同档案保管机构借助信息技术手段,采集记录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及代表性传承人的情况,妥善保存文字、图片、音频、视频等记录成果。 “十四五”期间,基本完成70周岁以上国家级代表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100位自治区级代表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的记录工作。支持区内高校、科研机构、社会团体参与代表性项目和代表性传承人记录工作。加强对全区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的整合共享,进一步促进非物质文化遗产数据依法向社会开放,进一步加强档案和记录成果的社会利用。
(五)完善代表性项目制度。构建更加科学、合理的代表性项目分类体系。完善各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名录的类别构成、民族构成和地域构成。健全国家级、自治区级、市级、县级代表性项目名录体系。积极配合国家有关部门做好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项目、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和代表性传承人推荐申报工作。建立自治区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申报预备名录。鼓励设区市、县 (市、区)建立各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申报预备名录,发挥各学科领域专家在项目申报推荐中的作用,全面提高项目申报推荐水平。加强代表性项目存续状况评估,建立动态调整机制,对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国家级代表性项目和代表性传承人履职情况开展评估。
(六)完善代表性传承人制度。健全自治区级、市级、县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制度,以传承为中心审慎开展推荐认定工作。对集体传承、大众实践且技艺性强的项目,探索认定代表性传承团体 (群体)。加强对代表性传承人的评估和动态管理,完善退出机制。落实 《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研修培训计划实施方案 (2021—2025)》,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等方面相关资金,开展传承人技能艺能提升培训。加强传承梯队建设,促进传统传承方式和现代教育体系相结合,拓宽人才培养渠道,不断壮大传承队伍。
(七)完善区域性整体保护制度。将非物质文化遗产及其得以孕育、发展的文化和自然生态环境进行整体保护,突出广西地域和民族特色,继续推进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落实有关地方政府主体责任。配合文化和旅游部开展国家级铜鼓文化 (河池)生态保护实验区建设成果验收工作,推动建成国家级铜鼓文化 (河池)生态保护区。推进自治区级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鼓励设区市、县 (市、区)人民政府根据本地文化形态特点设立文化生态保护区,重点推进 “稻作文化”、 “海洋渔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促进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与长征国家文化公园 (广西段)建设有效衔接。挖掘民间文化艺术之乡、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传统村落、特色小镇、少数民族特色村寨及 “一村一品”示范村镇中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提升乡土文化内涵,建设非物质文化遗产特色村镇、街区。加强新型城镇化建设中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全面推进 “非遗在社区”工作。
(八)完善传承体验设施建设。推进全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体验基础设施建设,支持新建、改建一批非物质文化遗产展示、体验中心。鼓励有条件的设区市、县 (市、区)建设非物质文化遗产展示、传习、体验场所,重点建设自治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展示馆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体验中心。以传统表演类、传统美术类、传统技艺类、民俗类等项目为依托,争取将更多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体验设施建设项目列入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体验设施建设范畴。积极鼓励社会力量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体验基础设施建设。
(九)开展理论研究。统筹全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机构、高校、研究机构等资源,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专业研究力量。建立完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家库,对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进行专项跟踪和研究,引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实践。围绕国家重大战略、重大文化工程中涉及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重大问题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面临的关键难点问题,组织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重大课题研究。注重科研成果和现代技术的应用,积极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组织体系、制度体系、工作体系、评估体系、传播、数字化等课题研究,形成一批新研究成果。学习借鉴国外和其他省 (区、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先进理念和做法。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相关出版工作。组织举办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年会、学术会议。
三、提高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水平
(十)加强分类保护。挖掘各民族民间文学的时代价值、社会功能,创新表现方式。提高民族传统音乐、传统舞蹈、传统戏剧和曲艺等表演艺术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实践频次和展演水平。充分利用各级公共文化服务场馆,实施 “千村万户文艺惠民工程”,推动 “广西特色文艺之乡”建设。制定 “广西有戏”传承发展计划,打造精品力作,培养戏剧人才。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题材的文艺作品纳入重点题材范围,引导各级文化文艺单位在创作中关注和融入非物质文化遗产元素,打造推广一批彰显桂风壮韵的文艺佳作。实施广西少数民族传统体育保护传承发展规划,推动民族传统体育、游艺纳入全民健身活动。继续充实传统工艺振兴目录,加强各民族优秀传统手工艺保护和传承,推动传统美术、传统技艺、中药炮制及其他传统工艺在现代生活中广泛应用。推动符合条件的传统工艺企业申报列入中华老字号名录。推动壮药、瑶药进入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丰富各民族传统节日、民俗活动的内容和形式,鼓励设区市、县 (市、区)打造地方特色民族节庆品牌。
(十一)融入国家重大战略。支持发挥非物质文化遗产在促进广西经济发展、城乡建设、社会治理、民生改善等方面的积极作用。积极融入和服务共建 “一带一路”,有效彰显广西非物质文化遗产独特魅力和重要作用,让非物质文化遗产成为展示广西特色文化的窗口。积极融入粤港澳大湾区建设,探索建立粤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协作机制,推进粤桂共建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基地、产业园、村寨等项目,提升广西非物质文化遗产产业的造血功能。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促进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发挥好非物质文化遗产在推进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示范区建设中的作用。在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和新型城镇化建设中,发挥非物质文化遗产服务基层社会治理的作用,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美丽乡村建设、农耕文化保护、城市建设相结合,保护文化传统,守住文化根脉。
(十二)促进合理利用。在有效保护前提下,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与现代服务业、旅游业等融合发展,促进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转化为具有地方特色的产品和服务,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新动能。坚持以文塑旅、以旅彰文,积极挖掘和整合特色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进景区 (点)。探索将传统技艺、传统戏剧和曲艺、民间文学等非物质文化遗产元素融入旅游项目开发与市场推广,培育非物质文化遗产与旅游融合示范项目和示范区。探索将特色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引入市场,开设非物质文化遗产精品展示、体验、销售专区。实施 “广西美味、百县千菜”工程,评选和建设一批符合大众消费需求、具有广西地方特色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美食餐饮体验店。组织开展“广西有礼”特色旅游商品大赛,推动旅游商品开发,鼓励和支持非物质文化遗产商品、创意衍生品研发设计、生产销售、品牌推广,打造一批非物质文化遗产精品旅游商品。支持各地规划和打造一批非物质文化遗产特色街区、村镇,开发一批特色鲜明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主题民宿、主题酒店。推动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传习场所、示范基地等保护工作平台纳入旅游线路,推出一批非物
质文化遗产主题旅游线路和体验项目,支持建设包含非物质文化遗产元素的养生旅游、研学旅游等旅游产品体系。充分挖掘民族传统医药类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大力发展传统医药健康旅游,打造一批壮医壮药、瑶医瑶药知名养生品牌。发展非物质文化遗产特色夜间经济,创新打造具有非物质文化遗产特色的夜间体验项目,发展夜间传统戏剧和曲艺表演、山水实景演出以及非物质文化遗产展示体验等,满足人民群众的精神文化需求。
(十三)加强革命老区、少数民族聚居区、边境地区、脱贫地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加强革命老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挖掘非物质文化遗产中的红色资源,创作红色非物质文化遗产作品,推动红色文化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紧密结合。加大少数民族聚居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经费投入力度,推进非物质文化遗产基础设施建设,推动少数民族优秀传统文化与旅游、农业等产业融合发展。深入推进中越边境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惠民富民示范带建设,提升边境地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工作水平,营造和谐稳定的边疆环境。加强跨境文化交流,打造跨境少数民族文化品牌,促进与东南亚民族文化交流合作与发展。加大面向脱贫地区和脱贫人口的传统工艺培训力度,支持建设非物质文化遗产就业工坊,推动当地传统手工业发展,助力乡村振兴。
四、加大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播普及力度
(十四)持续抓好传播工作。适应媒体深度融合趋势,丰富传播手段,拓展传播渠道,提升传播水平,提高广西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可见度。“十四五”期间,全区打造2—3个在全国具有较大影响力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展示传播品牌,设区市打造1—2个在全区具有较大影响力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展示传播品牌。组织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积极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进校园、进社区、进景区 (点)活动。组织开展 “文化和自然遗产
日”、“壮族三月三·八桂嘉年华”、 “非遗过大年 文化进万家”、“非遗读书周”、“送文艺精品下基层”、 “我们的中国梦———文化进万家”等品牌活动,以及基层群众文艺会演、惠民演出等活动。充分利用各级公共文化服务场馆,经常性举办非物质文化遗产实物展览、图片展示、技艺展演、学术讲座等活动,向群众宣传普及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将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宣传普及纳入年度新闻宣传重点工作。通过引导主流媒体、推动境外媒体、利用海外社交媒体等渠道,加大对广西非物质文化遗产特色亮点以及保护、抢救、利用、传承等工作成效的宣传推广力度,努力讲好广西故事。
(十五)融入国民教育体系。在中小学开设非物质文化遗产特色课程,在广西课程教材中融入非物质文化遗产内容,鼓励学校组织开展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教育活动,支持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教学活动。加强高校非物质文化遗产学科体系和专业建设,在职业学校开设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相关专业和课程。支持代表性传承人与高校或中等职业学校合作,鼓励代表性传承人到学校兼职任教和建立工作室。制定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教育示范学校评审标准,培育、建设一批自治区级中小学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教育示范学校。
(十六)加强交流与合作。积极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 “走出去”,促进优秀传统文化对外交流与合作。配合重要活动、节庆、会议等,加强与东盟国家、共建 “一带一路”国家、港澳台地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交流与合作,创新合作模式,培育和打造广西特色非物质文化遗产交流品牌。加强国际化传播,推出以对外传播广西非物质文化遗产为主要内容的影视剧、纪录片、宣传片、舞台剧、短视频等优秀作品。通过线上线下联动,组织文化团体、新闻单位面向境外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等主题的交流展示活动,交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先进经验,向国际社会宣介广西非物质文化遗产,进一步扩大广西优秀传统文化的影响力。大力开展中越边境非物质文化遗产之旅宣传推广活动。加强与相关省(区、市)交流合作,建立长效机制,共同保护和发展非物质文化遗产。
五、保障措施
(十七)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党委和政府要进一步提高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重要性的认识,把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相关规划。健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解决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支持成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协会并发挥其作用,鼓励企事业单位合法合理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形成有利于保护传承的体制机制和社会环境。(十八)加强法治保障。贯彻落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及 《广西壮族自治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依法履行保护工作责任,完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项目保护单位管理等配套政策。设区市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健全当地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法规制度及保护规划。加强对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执法检查机制。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产权保护,依法维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合法权益。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法教育。
(十九)加强财税金融支持。设区市、县 (市、区)人民政府要依法把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经费列入本级预算,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经费统筹,积极支持非物质文化遗产抢救性保护、档案数据库建设、设施设备配备、调查研究、宣传教育等工作开展。鼓励预算单位根据工作需要依法采购非物质文化遗产相关产品和服务。支持非物质文化遗产相关企业按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继续加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金融服务。对符合 “桂惠贷”条件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予以倾斜支持。健全多元投入机制,支持和引导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捐赠、资助、依法设立基金会等形式,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
(二十)加强人才保障。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工作专业队伍建设,完善人才培养机制。各级党委和政府要根据当地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富集程度和实际工作需要,统筹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人才队伍建设,提升岗位工作能力。对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中作出显著贡献的组织和个人,按照相关规定予以表彰奖励。支持建立高校非物质文化遗产研究基地,培养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专业人才。
(二十一)加强考核评估。把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情况作为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评价、年度综合考评的重要参考。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考评制度,定期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开展情况及相关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考评,发现问题及时整改。